2014年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
(二)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在以提高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为核心,进一步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中,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以来,全国已有13个省份进行了调整。其他地区要根据当地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做好调整工作,把握好节奏和力度,把握好与“十二五”规划目标的相互衔接。建立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报备制度,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 “彩虹计划”,努力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加快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要继续及时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为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继续认真抓好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薪酬审核部门及时完成2010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兑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抓紧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加大对部分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力度。各地也要加强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
四是全面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试运行。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是对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监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支持宏观决策和调控、引导市场工资分配、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收入比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试运行。
(三)实现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将以实现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为目标,进一步健全保障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当前重点要完善“两金三制一卡”,配合司法部门落实好“欠薪罪”的规定。
要在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建设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在近年来发生工资拖欠较多的市县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对欠薪逃匿行为的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机制,完善欠薪案件处置属地政府负责制。
会同建设、银行等部门研究推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系统,将建设工程信息、农民工考勤信息、银行发放工资信息、行政监管等功能整合到系统中,实现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系统化、信息化。
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刑法修正案关于“恶意欠薪罪”规定的落实,积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增强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度。
据相关负责人透露,2011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启动三年基本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行动,通过整合劳动关系、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资源,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争取今年10个左右省份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2012年实现一半以上的省份基本无拖欠,2013年实现全国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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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配套改革
实施配套改革,则是指要将薪酬改革纳入到整个公务员体制机制改革,甚至是整个收入分配改革当中。
从目前有关专家透露的信息和有些地方试点的情况看,所谓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就是要对税务、工商等系统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开管理,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保持“终身制”,而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则实行“聘任制”。笔者认为,这样的改革并不是一种全面彻底的改革,如果没有相应的配套改革随之跟进,对聘任制公务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公务员,本来大都是些“只顾埋头苦干,不善跑官要官”的人,一般很难在仕途上有升迁机会和较快发展,而在现行的公务员管理体制下,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与其职务高低挂钩的,从事专业技术类工作的公务员往往因职务难以晋升而待遇也上不去,又不能像事业单位的相关人员一样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而提高待遇,这就使得这类公务员到了一定年龄后工作动力和热情减退,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
再加之公务员都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按在职期间职务高低领取其在职期间工资不同比例的“退休金”(职务越高比例越高),如果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就意味着将有公务员会被解聘,而被解聘的公务员退出公务员队伍就意味着要放弃原本可以到退休年龄就享有的“退休金”,如果不给予被解聘公务员一定的经济补偿,这对其是很不公平的,如果给予其经济补偿,标准是多少?多了影响社会公平,少了对被解聘者不公平,在操作中很有可能会发生纠纷与矛盾。
要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就必须在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的同时,将职称评定引入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之中,允许这类公务员参加职称评定与晋升,在被聘期间实行职称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并且启动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做到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与改革公务员养老制度同步推进。我国新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虽然该法暂未将公务员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但是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的需要来看,公务员养老制度改革与之形成配套,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只有将职称评定与晋升、社会养老保险两大机制尽快引入到公务员管理体制之中,才能建立公务员能进、能留、能出的“绿色通道”,使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制度建设更加完善,改革顺利推进,并由此促进社会公平,也有利于改变公务员队伍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活力不足等积弊,使公务员队伍变得朝气蓬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