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去很美”的博士招考改革
严格说来,博士是有创新性的高层次人才。因此,博士培养单位招考时也应依据考生的专业基础与素养、科研能力、学术潜质和创新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而不应该以僵化的一次性统考为标准,以避免招录到高分数、低创造性的博士生。此外,统一考试的弊端还常常体现在出题的不确定性上,偏题怪题的出现常常致使一些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不幸落榜。
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的出现,进一步提高博士生的招生质量,一些“985工程”国家重点大学近年来先后进行了博士生招考改革,放弃传统的“笔试—复试—录取”制,改为“申请—审核—面试—录取”制。比如,北大和清华2011年就决定,部分院系2012年博士生招生改革,初试环节由评委审核考生递交的已有研究成果、硕士毕业论文、专家推荐信等有关申请材料,合格者即可进入复试,考生无须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初试。
总体上来看,“申请—审核制”肯定比统一考试优越,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完美无缺的。在“申请—审核”制下,统一考试所具有的“生杀予夺”的权力转移到了博导手里,判断人才的标准也要由评委个人把握。常识说来,权力的增加必然要伴随着监督的严格化,因而改革后的招考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监督博导的权力不被滥用——不仅要对考生、博导自己和其所在的招生单位负责,而且还要对国家公平、公正遴选高层次人才的教育目标负责。
进一步来说,虽然教育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博士招生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公示,比如在复试、录取阶段要公布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总成绩等信息,但由于普通考生相对于评审者是弱势方,遇到问题时估计也没人敢强烈质疑、投诉、维权。很明显,一旦惹怒手握权力的导师、院(系、所),或者给对方留下不好印象,那么再报考该招生单位的博士就很难有戏了。这种考生与导师及院(系、所)之间的不成文“规则”,肯定会伴随着新招考制度的普及而强化。
因此,中国博士培养单位学习国际上通行的博士生招考“申请—审核制”,应该确保其不只徒有形式,不只“看上去很美”。为了让这一新制度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同时要建立健全针对博导权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建立考生投诉和维权的明确制度与具体流程,对考生的投诉、维权保密,并建立及时的回馈机制。监督的笼子关住增加的权力,才能让博士招考体现出改革的初衷。